水貨vs公司貨,代購業者的商標侵權風險|智慧財產法律諮詢|台中律師推薦

 

自從智慧型手機改變人們的消費型態以及網路電商的興起,帶動一股代購熱潮,代購業者們紛紛尋求輸入水貨的管道,甚至是自行出國批貨回台販賣。然而,這股以水貨與公司貨之間的價差來賺取利潤的商機,其實隱藏著鮮少人注意到的智慧財產權法律風險。

 

日前有一位在蝦皮販賣水貨的代購業者,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傳票,到了偵查庭才知道原來是他販賣的水貨在台灣的代理商有在台灣註冊商標,代理商對於代購業者未經授權即在蝦皮販賣水貨之行為,提起侵害商標權的刑事告訴,這位代購業者因此找上了百珊律師尋求法律協助。

 

究竟販賣水貨的行為有沒有違法呢?就讓我們一起研究吧

 

【販賣水貨侵害商標權?】

對於販賣公司貨的代理商來說,投入大量成本在台灣的市場建立品牌知名度,但代購業者不只不用付授權金,還搭便車利用他們已經建立好的知名度販賣水貨,導致公司貨的銷售量受到影響,可想而知代理商對於代購業者肯定是相當不滿。

 

然而,販賣水貨的行為在商標法上又稱為「真品平行輸入」,依商標法第36條第2項前段:「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換句話說,只要是商品的商標權人同意在國內或國外市場上流通的商品,商標法據此推定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已經在第一次銷售或流通附有商標的商品時,即已取得報酬,並有商標的默示授權使用,故商標權已經在商品於國內外市場第一次販賣時耗盡。因此縱使商品上有商標權人的商標,但依法商標權人就不得再主張商標權,販賣水貨的行為原則上不違法。這也被稱為「商標權國際耗盡原則」。

 

要強調的是,這裡說的水貨是指個人從國外自行購買,並在國內販售的「正版」商品,倘若代購業者販賣的是「仿冒品」,則仍然是侵害侵害商標法的行為。

 

【仍然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必須注意,若代購業者販賣水貨的行為涉及著作權,例如使用原廠或是代理商的廣告照片作為商品描述,由於著作權法是採取「國內耗盡原則」以及著作權人享有輸入權,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原則上仍視為侵害著作權。

 

【結論】

根據商標法第1條規定,商標法除了保障商標權人的權利,更是兼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立法目的。在這個前提之下,販賣水貨的行為可防止商標權人獨佔市場,以促進價格競爭,使消費者有更多選擇,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不過基於法律風險考量,若您有參與代購相關產業,販售水貨時應註明商品來源管道及販售角色,避免混淆消費者誤以為您是代理商或經銷商,切勿使用代理商或經銷商所製作之圖片及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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