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拍可以要求對方刪除照片嗎|偷拍訴訟律師|台中偷拍訴訟律師

在公共場所被拍攝,我能要求對方當場刪除照片嗎?
 
【捷運拍大腿無罪!?】
今年初,一名男子在捷運上拍攝一名日本女生兩張「短裙、大腿至雙腳」的照片。經檢方以「妨害秘密罪」起訴,然而法院認為並「未拍攝到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不符合刑法第315-1條的法定構成要件,因此認定該名男子無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824 號刑事判決)。判決引此社會譁然,許多女性更是不能接受,直呼:「法律竟然縱容癡漢」。
此判決為何會如此「悖離民意」?判決理由提及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是什麼意思?為何法官說「不具合理隱私期待」就沒有犯罪?#百珊律師來為各位慢慢解釋。
 
【偷拍?侵害到肖像權或身體隱私權時『可以』要求刪除!】
1. 侵害肖像權:該權利為人格權利的一環,民法18條明文規定為人格權侵害可以排除或防止之。肖像權係指人對於自己面部五官所有擁有的自主決定權,他人未經同意拍攝使用都算是侵害肖像權,但該侵害是否即為「不法」,因考量到他人的「非言論表達的意見表達自由」,個案是否屬於不法侵害肖像權需要用比例原則加以檢驗「社會正當性」、「雙方權利是否直得保障」以及「是否為商業使用」。例如如果以「刻意醜化他人為目的的使用」,則屬於不具有正當性的使用他人肖像,則會被認為不法侵害肖像權。因此侵害肖像權時可以要求對方停止拍攝並刪除照片。
2. 侵害身體隱私權:身體隱私權指不被私人的身體、生活、行動不被他人任意窺伺、紀錄的權利。身體隱私權需建構在權利人有「隱私合理期待」之情形。隱私權利主要以刑法第315-1條「無故竊聽竊錄罪」保護,因此侵害身體隱私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被拍攝者可以要求對方停止拍攝並刪除照片。
 
【在未拍到臉也未拍到隱私部位時『不可』要求刪除!】
在眾多未經同意拍攝案件中可以分成以下類型。
拍攝者行為⇓ 他可能因此構成的不法⇓
拍到隱私部位如裙底且拍到臉部 構成無故竊聽竊錄罪與可能侵害肖像權
拍到隱私部位但未拍到臉 構成無故竊聽竊錄罪但不成立肖像權
拍到臉但未拍到隱私部位 僅可能侵害肖像權
未拍到臉也未拍到隱私部位 不侵權,屬於拍攝者行為自由
在第四種情形,被拍攝者並無法要求刪除照片。如果此時被拍攝者有更進一步的激烈舉動,如搶奪手機、拘束人身,反而要小心自己可能涉犯「強制罪」!
最後 百珊律師也要提醒大家,現在科技發達。不論照片還是影片都「非常高清」,如果不小心把他人入鏡的照片放到網路上,基於尊重的立場,還是要取得同意或用馬賽克的方式處理,以免侵害他人肖像權或惹得對方不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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