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三重警員遭毒駕撞死案件談因公死亡撫恤金的給恤標準

由三重警員遭毒駕撞死案件談因公死亡撫恤金的給恤標準
新北市三重厚德派出所巡邏車於今年7月13日凌晨1時,遭25歲黃姓男子駕駛的逆向賓士車衝撞,造成副駕員警黃瑋震死亡。
【今天由本案件遺孀之視角來看看現行因公殉職撫恤金其給定標準是否合理】
這名肇事男子司法一定會給予嚴厲的懲罰,本台就不再深究其男子的罪責。
《警察》
是一種高風險性的職業,其職業屬性本就是暴露於「危險」之中。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規範,警察勤務內容包含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等,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這次事件只不過是一次例行公務,然而天有不測風雲,被行徑誇張的逆向駕駛奪去了性命,可在「銓敘部」的眼裡,警察「因公死亡」並非「因公殉職」,而拿不到「因公殉職」之給卹?
依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原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36條之規定,「警察人員之撫卹,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撫卹金基數內涵依其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並比照戰地殉職人員加發撫卹金」而所謂警察於執行勤務中殉職,則不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為足,尚以「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為要件,因此「殉職」,須合於「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或「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號判決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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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因公死亡】
是指「因為執行勤務死亡」,而因公死亡亦包含因公殉職在內,但因公殉職的要件非常嚴格,縱觀近年來有關警員於執行勤務時死亡之案
enlightened例如enlightened
「基隆貨車撞入警察局」《屬因公死亡,未達因公殉職之標準》
此案件死亡之蘇姓員警於派出所內遭到小貨車橫衡直撞撞死,導致其在守望勤務時死亡,因為未達因公殉職之標準,撫卹金以年資計算/
包含
►未滿十年及滿十年未滿十五年一次給卹
►滿十五年者一次給卹並加發月撫卹金
(計算方式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4條之規定)
另,「汐止殺警案」《屬因公殉職》
並且該案的被害員警洪姓員警入忠烈祠,獲得高達1263萬之撫卹金 (新聞連結:公視新聞網 PNN (pts.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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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於早期農業社會中,扮演維護社區安全的角色,但在資訊快捷的現代社會 中,警察的工作更多元,並背負更多使命及重任,給予警員安定感是現實社會中一個可以考量的選項,同時也能達到提升警察素質,在這個詐騙猖獗的世代警員背負著打擊資恐的使命,要如何提升警員士氣,達到整體社會和諧與善良,實有賴於國家對於警員的保障充足,但因公殉職的定義實在非常嚴苛!
【殉職者】
●指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及:執行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案犯勤務時,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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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死亡的三重員警雖於巡邏時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但因其執行的勤務並不屬搶救災害、拘提或逮捕等勤務內容,所以沒有達到因公殉職之標準。而回頭看銓敘部的處分內容,要主張其裁量是違法有瑕疵進而提起復審之救濟雖也是勢在必行,但要突破無裁量瑕疵的可能性非常地低,以死亡黃姓員警的遺孀角度而言,透過社群帳號募款並公布郵局帳號可能也是不得不低頭的選擇!
本案中錢的多寡其實已經不是最主要該爭執的問題,員警已經離世是事實,再多的錢亡者也不能復甦,孩子的爸爸也回不來,妻子再也等不到老公回家。
heart希望網路上少點謾罵,多些理解與包容heart
警消人員都是災害發生時最先出現的公務員,基於本身就暴露於危險中的職務性質,是否能將「殉職的定義」重新規劃呢?也許本案可以提供立法者、銓敘部及警政署更深刻的思考以及未來立法提案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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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只想向遺眷表示滿滿的祝福,希望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諒解,陪伴他們度過這個漫漫長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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